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24民初1282-2号
原告:信阳市光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潢川开发区美景商贸广场A座3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应起,河南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淮滨县,系原告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新乡市帝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获嘉县文化路东党校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系被告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信阳市光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帝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高素兰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