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24民初1282—1号
申请人:信阳市光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潢川开发区美景商贸广场A座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57120098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应起,河南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新乡市帝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获嘉县文化路路东党校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431740605X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公司工作人员。
信阳市光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新乡市帝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9)豫0724民初128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因已足额冻结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获嘉县支行24×××54账户内存款60万元,故应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获嘉支行账户17×××50、中国建设银行获嘉支行账户41×××48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乡市帝博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获嘉支行账户17×××50的存款60万元和中国建设银行获嘉支行账户41×××48的存款6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