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民终11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帝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获嘉县文化路路东党校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金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山冰,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红兰,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阳市光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潢川开发区美景商贸广场A座301号。
法定代表人:黄伟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应起,河南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新乡市帝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光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州园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4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帝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山冰、冯红兰、被上诉人光州园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应起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4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新乡市帝博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6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丁玉光
审判员 杜丹丹
审判员 郭中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笑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