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25民初3476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3月17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信阳市光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
被告:***,男,汉族,1978年10月27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
被告:黄绪清,男,汉族,1958年1月3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信阳市光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黄绪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邢珈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