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光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德源兴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信阳市光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8833号 原告:武汉德源兴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熙。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市光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德源兴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市光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向原告武汉德源兴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武汉德源兴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德源兴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钱 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