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富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富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薛美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琼0271民初6721号
原告海南富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凤凰路凯丰花园5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邓海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海南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海南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美丽,女,1964年4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
原告海南富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薛美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海南富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富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的行为,属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富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382.11元(原告海南富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缴6764.22元),退回给原告海南富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3382.11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