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泰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北方中意新材料有限公司、海南省泰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民初5074号
原告:山东北方中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42425147D.
法定代表人:俞志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猛,山东平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省泰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玉沙路11号中盐大厦14A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89267698J。
法定代表人:庄佳雄,总经理。
原告山东北方中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省泰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东北方中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北方中意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北方中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3元,由山东北方中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焉兆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媛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