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贝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和平县贝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粤1624执恢52号
申请执行人和平县贝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和平县贝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河和法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和平县贝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19311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5月28日止经委托银行计算利息为人民币301796.59元);二、申请执行人和平县贝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御皇苑商住楼工程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和平县××镇××村相吉弟老屋第壹层(1)号商铺(房地证号0×**)、第壹层(4)号商铺(房地证号0×**)、第叁层(3)单元(房地证号0×**)、第肆层(2)单元(房地证号0×**)、第柒层(5)单元(房地证号0×**)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平县贝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同意以流拍低价人民币1445829元接受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广东省和平县××镇××村相吉弟老屋第壹层(1)号商铺(登记字号:0100018006;房地证号:0××4)、第壹层(4)号商铺(登记字号:0100018003;房地证号:0××1)、第柒层(5)单元(登记字号:0100018018;房地证号0××8)房屋的抵债,并同意放弃余款人民币832766.69元的追偿,且申请执行人和平县贝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为此,本院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