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贝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和平县贝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6民终11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和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和平县贝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9727816-0,住所地和平县阳明镇南堤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杨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永晴,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黄国平,男,汉族,住和平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和平县贝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黄国平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2017)粤1624民初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诉人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运生
审判员  袁国生
审判员  黄 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小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