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624民初738号
原告:XX蜜,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
被告:和平县贝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197278160D。
被告:**,男,195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
原告XX蜜与被告和平县贝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XX蜜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原告XX蜜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0元,由原告XX蜜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黄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