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贝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和平县贝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1624执恢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和平县贝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和平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9年6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6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
申请执行人和平县贝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河和法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和平县贝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193110元及利息(按生效判决计算);二、申请执行人和平县贝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商住楼工程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和平县阳明镇城西村相吉弟老屋第壹层(1)号商铺、第壹层(4)号商铺、第叁层(3)单元、第肆层(2)单元、第柒层(5)单元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和平县贝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并向和平县国土资源局、和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平县工商企业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和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和平县金融机构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和商铺已被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网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和平县贝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和平县贝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另查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10时至2017年10月10日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广东省和平县阳明镇城西村相吉弟老屋第壹层(1)号商铺、第壹层(4)号商铺、第柒层(5)单元的房屋,竞拍结果为系统流拍。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和商铺已被查封,除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外,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和平县贝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稳定
审判员叶冠中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杨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