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贝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彭寨镇泮溪村委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624民初100号
原告:***,女,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和平县。
原告:***,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女,199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女,199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和平县。
被告:彭寨镇泮溪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佳益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平县贝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彭寨镇泮溪村委会、和平县贝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彭寨镇泮溪村委会、和平县贝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存在其他事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