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624执恢33-2号
申请执行人和平县贝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和平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9年6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6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
申请执行人和平县贝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河和法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和平县贝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19311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22日起以119311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申请执行人和平县贝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商住楼工程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和平县阳明镇城西村相吉弟老屋第壹层(1)号商铺(房地证号00023534)、第壹层(4)号商铺(房地证号00023531)、第叁层(3)单元(房地证号00023590)、第肆层(2)单元(房地证号00023589)、第柒层(5)单元(房地证号00023348)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和平县贝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便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2017)粤1624执恢33-1号限期履行通知书,限令其于2017年7月9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和平县贝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193110元及利息(按生效判决计算),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38元、执行费人民币12086元,还应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继续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和平县阳明镇城西村相吉弟老屋第壹层(1)号商铺(房地证号:00023534)、第壹层(4)号商铺(房地证号00023531)、第柒层(5)单元(房地证号00023348)的房屋,或将上述房屋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和平县贝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损失,均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便于2017年9月5日作出(2017)粤1624执恢3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广东省和平县阳明镇城西村相吉弟老屋第壹层(1)号商铺(登记字号:0100018006;房地证号:00023534;建筑面积:207.99㎡)、第壹层(4)号商铺(登记字号:0100018003;房地证号:00023531;建筑面积:19.43㎡)、第柒层(5)单元(登记字号:0100018018;房地证号00023348;建筑面积:113.73㎡)的房屋。并于2017年10月9日10时至2017年10月10日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进行拍卖,竞拍结果为系统流拍。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在和平县国土资源局、和平县工商企业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和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等部门无土地使用权、工商注册、车辆等登记信息,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县支行、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金融机构也无存款可供执行。又查,第三人***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本院已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于2017年10月10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也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因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商铺和房屋,系统流拍。现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故需等待结果,且因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暂时终结本次执行为宜。申请执行人和平县贝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和平县贝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624执恢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和平县贝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叶冠中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杨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