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贝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州好石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平县贝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1624执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州好石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和平县贝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和平县。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55年5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
申请执行人广州好石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平县贝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8)粤1624民初7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和平县贝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广州好石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60634.45元。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和平县贝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被执行人和平县贝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和平县贝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和平县贝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并向和平县国土资源局、和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平县工商企业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和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和平县金融机构等部门调查,本院已网上冻结被执行人和平县贝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并于2019年5月31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和平县贝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广州好石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州好石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除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和平县贝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并冻结其银行账户外,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和平县贝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广州好石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和平县贝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叶冠中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杨平
书记员曹海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