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现代爆破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省现代爆破技术有限公司、四川四海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05财保4867号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7846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四海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段方军、李照宣银行存款5078469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冬琼
书记员  冉桂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