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现代爆破技术有限公司

南阳市风云防雷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现代爆破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1民初2805号
原告:南阳市风云防雷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南阳市宛城区北京路北段2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258271363。
法定代表人:牛金硕,任执行董事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荣晖,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南省现代爆破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众旺路19号B座12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144058702。
法定代表人:闫运峰,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
原告南阳市风云防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现代爆破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南阳市风云防雷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南阳市风云防雷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阳市风云防雷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50元,由南阳市风云防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段延中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左小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