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湖执字第0126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神鹰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引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7月22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车站西34号楼1单元2号。
被执行人王某乙,男,1968年6月10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五街坊2号楼1单元12号。
河南神鹰装饰有限公司与***、王某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做出(2014)湖民一初字第1762号民事判决,***不服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做出(2015)三民终字第00358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因***、王某乙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神鹰装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对***、王某乙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河南神鹰装饰有限公司又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案件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湖民一初字第17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程序终结,待发现***、王某乙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曲俊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聂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