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21民初1188号
原告:河南神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和平路二街坊大中海商业文化广场B区5幢11层1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7721571987。
法定代表人:赵引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河南广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河南广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河堤北路西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67949654X9。
法定代表人:崔杰,系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义,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男,1996年4月14日生,系该单位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神鹰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神鹰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神鹰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1010元,由原告河南神鹰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保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