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82民初2088号
原告:河南神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和平路二街坊大中海商业文化广场B区5幢11层1108号。
法定代表人:赵引芳,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王晓,河南广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住所地:三门峡河堤北路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崔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义,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神鹰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河南神鹰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神鹰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312元(实际垫付),由原告河南神鹰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贯斗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钰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