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湖执字第01266-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神鹰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引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某甲,男。
被执行人王某乙,男。
河南神鹰装饰有限公司与王某甲、王某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做出(2014)湖民一初字第1762号民事判决,王某甲不服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做出(2015)三民终字第00358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因王某甲、王某乙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神鹰装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王某乙名下的位于三门峡市黄河路南五街坊2号楼1单元6层东户(房屋产权证号为1401000833)的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曲俊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聂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