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神鹰装饰有限公司

河南神鹰装饰有限公司与门峡市东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02民初568号
原告:河南神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和平路二街坊大中海商业文化广场B区5幢11层1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7721571987。
法定代表人:赵引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河南广林律师事务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河南广林律师事务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市东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14号市旅游局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5934322544。
法定代表人:陈东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神鹰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市东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神鹰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神鹰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云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杨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