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中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嵩县伏牛山游客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民终36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99号2幢1-2层附15号。
法定代表人:曹德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明,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梦迪,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嵩县伏牛山游客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嵩县车村镇车村街九龙宾馆1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程建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小芮,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嵩县九龙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嵩县车村镇车村街。
法定代表人:杜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伟,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中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嵩县伏牛山游客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嵩县九龙都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5民初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原告名称有误、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5民初3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中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789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王春峰
审判员  姬秋萍
审判员  范振洋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