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远钢构有限公司

湖北神韵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鸿远钢构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5民初3768号
申请人:湖北神韵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688467505W。
法定代表人:林云。
诉讼代表人:湖北神韵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鸿远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上何村(姜山星火科技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394907228。
法定代表人:朱英波。
2018年7月3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湖北神韵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裁定受理申请人湖北神韵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0年12月20日,湖北神韵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代表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将债权初步审核函及债权表送达被申请人核对,被申请人对其债权无异议,请求本院裁定对鸿远钢构有限公司的债权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鸿远钢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报其债权为1069.5万元。在债权审核期间,2019年9月23日申请人湖北神韵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制作了鸿远钢构有限公司债权初步审核函,审查确定被申请人鸿远钢构有限公司对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为人民币525.204万元,鸿远钢构有限公司盖章予以确认。2019年11月22日,债权人召开债权人会议对申请人编制的债权表中记载的鸿远钢构有限公司的525.204万元债权进行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债权表上记载的鸿远钢构有限公司债权均无异议,故申请人湖北神韵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鸿远钢构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湖北神韵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享有债权525.204万元。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余慧峰
审判员  邱 峰
审判员  张 乔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鲁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