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5破申19号
申请人:鸿远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上何村(姜山星火科技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394907228.
法定代表人:朱英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宁波远洲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宁波市江**江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734241436W。
法定代表人:陈正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2020年11月27日,本院作出(2017)浙0205执144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以被执行人宁波远洲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洲大酒店)无力支付到期债务,且申请执行人鸿远钢构有限公司要求移送破产程序审查为由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向远洲大酒店送达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于2020年12月3日向远洲大酒店送达了异议通知书,远洲大酒店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远洲大酒店于2001年11月28日在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陈正光,注册资本97351581元,股东为宁波大世界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住宿、打字复印;游泳馆、桑拿、茶室、公共浴室、棋牌室、美容美发服务;日用品、服饰、工艺美术品的零售;票务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会务服务。。住所为宁波市江**江北大道**远洲大酒店资产负债表载明,该公司截至2020年10月16日的未分配利润为-125020460.57元,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27668879.57元。目前已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中,尚有5.6亿余元债务未清偿。
本院认为:远洲大酒店系企业法人,破产主体适格。其。其住所地为宁波市江**记于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远洲大酒店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鸿远钢构有限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远洲大酒店执行移送破产,远洲大酒店对其被申请破产未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鸿远钢构有限公司对宁波远洲大酒店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周琴娜
审 判 员 胡 馨
人民陪审员 黄云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 记员 邓茹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