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12民初15639号
原告
***,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
被告
鸿远钢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394907228)。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上河村(姜山星火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朱英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峰,该公司员工。
***,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张波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宋林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