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02民初5986号
原告:***,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水市桃城区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汉宏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镇汉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陶成钢,总经理。
被告:湖北锦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镇汉南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宏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锦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回对被告武汉宏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锦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