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5民初7588号之一
原告:***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三路628号山推楚天混凝土机械生产基地一期办公楼栋1-3层0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9DTB45H。
法定代表人:何三春,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函,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锦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汉南大道3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674466810。
法定代表人:柯光华,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锦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33元,减半收取2917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游 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冉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