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锦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湖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3民初1528号 申请人:*****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汉区航空路电业新村一期1栋1**4层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565597000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汉南区纱帽镇汉南大道3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67446681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33546.35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33546.35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 雷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