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3民初1528号
申请人:*****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汉区航空路电业新村一期1栋1**4层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565597000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汉南区纱帽镇汉南大道3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67446681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33546.35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33546.35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 雷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