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003执139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楚峰建科集团神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城南开发区学堂洲工业园龙山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汉南大道35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楚峰建科集团神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鄂1003民初12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楚峰建科集团神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扣留在其他部门的收入1167948元【未付货款1037365元、违约金87657元(以未付货款103736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从2022年6月22日暂计算至2022年12月8日,此后另计)、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2700元、案件受理费21549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3677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