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7991号
原告:**,男,195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区桥梁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锦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汉南大道35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海德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锦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海德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高 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林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