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721民初597号
原告:湖北三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夷陵大道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6065113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
被告:***,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
原告湖北三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湖北三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三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314元,减半收取20,157元,由原告湖北三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丽
审判员***
审判员和国慧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