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民终23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恒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白洋工业园白洋镇太保场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CDGG6C。
法定代表人:黄玉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仁发,男,该公司监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丰华,湖北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江斌,湖北楚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湖北三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生物产业园吉祥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6065113XC。
法定代表人:程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廖仁发,男,195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上诉人宜昌恒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三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廖仁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21)鄂0591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21)鄂0591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宜昌恒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1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陈继雄
审 判 员 曹 斌
审 判 员 聂丽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媛媛
书 记 员 袁昌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