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三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秭归县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民初32号
原告:***,女,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晖,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三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夷陵大道**。
法定代表人:程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秭归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丹阳路**
法定代表人:熊作万,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湖北三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秭归县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廖朝平
审判员  肖小月
审判员  李 丹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彭先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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