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0民终3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三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湖**省宜昌市**陵区夷陵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程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书月、殷之辂,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3月4日出生,,住湖**省松滋市滋市。
上诉人湖北三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2017)鄂1087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北三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三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三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365元,减半收取2682.5元,由上诉人湖北三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祖发
审判员 周 湛
审判员 廖崇霞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