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无象大和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无象大和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湖北无象大和公司)、某某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691执63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无象大和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湖北无象大和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湖北无象大和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申请执行人湖北无象大和公司与被执行人***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的[2016]鄂0691民初2030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无象大和公司工程款36万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湖北无象大和公司与被执行人***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冯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