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无象大和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无象大和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何保成、湖北涢都置业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民终3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无象大和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中原路13号领秀中原写字楼1栋1单元13楼8号。
法定代表人:杨立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诉讼托代理人:冯莉,该公司财务主管。
委诉讼托代理人:郭强,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保成,男,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明乐,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丹,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涢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太白大道56号。
法定代表人:秦忠奎,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张华明,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上诉人湖北无象大和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保成、湖北涢都置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张华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20)鄂0982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无象大和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湖北无象大和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无象大和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45元,减半收取5572.5元,由上诉人湖北无象大和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汛
审 判 员  陈 伟
审 判 员  蒋家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郭嘉华
书 记 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