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82民初2012号
原告:***,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庆,焦作市沁阳市怀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焦作市鸿泰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鸿昌街道办事处西庄村西鸿禧竹林苑附属楼3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常宏社区277号。
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焦作市鸿泰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2)豫0882民初2045号原告安五篇与被告***、焦作市鸿泰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两案标的系同一种类,且当事人同意,故将本案并入原告安五篇与被告***焦作市鸿泰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豫0882民初204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李好威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徐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