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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五篇、***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882民初2045号 原告:安五篇,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身份证号:41088219********。 原告:***,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身份证号:41082419********。 原告:***,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身份证号:41082119********。 原告:***,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16号,身份证号:41088219********。 原告:***,男,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16号,身份证号:41088219********。 原告:***,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身份证号:41088219********。 原告:***,女,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身份证号41088219********。 原告:***,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身份证号41082419********。 原告:***,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身份证号:41088219********。 原告:***,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身份证号:41088219********。 原告:***,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身份证号:41088219********。 原告:***,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身份证号:41088219********。 原告:***,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身份证号:41088219********。 原告:***,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41082219********。 原告:***,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身份证号:41088219********。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沁阳市怀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身份证号:41088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焦作市鸿泰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鸿昌街道办事处*********附属楼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常宏社区2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五篇、***、***、***、***、***、***、***、***、***、***、***、***、***、***诉被告***、焦作市鸿泰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泰公司”)、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黎阳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安五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鸿泰公司、黎阳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五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资36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通过王前进承包了鸿泰公司在***××庄××小区工程,原告受***的雇佣到该工地干活,原告共干了205天,每天工资300元,应得61500元,期间原告以借款的形式领取了25000元,现欠365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以未领取到工程款为由不能给付,被告鸿泰公司、黎阳公司更是不照面,被告相互推诿,无奈只有向你院起诉,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资,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资417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通过王前进承包了鸿泰公司在***××庄××小区工程,原告受***的雇佣到该工地干活,原告共干了192天,每天工资300元,应得57600元,期间原告以借款的形式领取了15900元,现欠417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以未领取到工程款为由不能给付,被告鸿泰公司、黎阳公司更是不照面,被告相互推诿,无奈只有向你院起诉,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资,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资19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通过王前进承包了鸿泰公司在***××庄××小区工程,原告受***的雇佣到该工地干活,原告共干了215天,每天工资300元,应得64500元,期间原告以借款的形式领取了45000元,现欠195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以未领取到工程款为由不能给付,被告鸿泰公司、黎阳公司更是不照面,被告相互推诿,无奈只有向你院起诉,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资,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资424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通过王前进承包了鸿泰公司在***××庄××小区工程,原告受***的雇佣到该工地干活,原告共干了208天,每天工资300元,应得62400元,期间原告以借款的形式领取了20000元,现欠424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以未领取到工程款为由不能给付,被告鸿泰公司、黎阳公司更是不照面,被告相互推诿,无奈只有向你院起诉,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资,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资48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通过王前进承包了鸿泰公司在***××庄××小区工程,原告受***的雇佣到该工地干活,原告共干了225天,每天工资260元,应得58500元,期间原告以借款的形式领取了10000元,现欠485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以未领取到工程款为由不能给付,被告鸿泰公司、黎阳公司更是不照面,被告相互推诿,无奈只有向你院起诉,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资,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资28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通过王前进承包了鸿泰公司在***××庄××小区工程,原告受***的雇佣到该工地干活,原告共干了195天,每天工资200元,应得39000元,期间原告以借款的形式领取了11000元,现欠280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以未领取到工程款为由不能给付,被告鸿泰公司、黎阳公司更是不照面,被告相互推诿,无奈只有向你院起诉,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资,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资33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通过王前进承包了鸿泰公司在***××庄××小区工程,原告受***的雇佣到该工地干活,原告共干了215天,每天工资200元,应得43000元,期间原告以借款的形式领取了10000元,现欠330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以未领取到工程款为由不能给付,被告鸿泰公司、黎阳公司更是不照面,被告相互推诿,无奈只有向你院起诉,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资,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资2225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通过王前进承包了鸿泰公司在***××庄××小区工程,原告受***的雇佣到该工地干活,原告共干了195天,每天工资150元,应得29250元,期间原告以借款的形式领取了7000元,现欠2225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以未领取到工程款为由不能给付,被告鸿泰公司、黎阳公司更是不照面,被告相互推诿,无奈只有向你院起诉,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资,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资16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通过王前进承包了鸿泰公司在***××庄××小区工程,原告受***的雇佣到该工地干活,原告共干了195天,每天工资300元,应得58500元,期间原告以借款的形式领取了42000元,现欠165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以未领取到工程款为由不能给付,被告鸿泰公司、黎阳公司更是不照面,被告相互推诿,无奈只有向你院起诉,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资,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资31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通过王前进承包了鸿泰公司在***××庄××小区工程,原告受***的雇佣到该工地干活,原告共干了205天,每天工资300元,应得61500元,期间原告以借款的形式领取了30000元,现欠315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以未领取到工程款为由不能给付,被告鸿泰公司、黎阳公司更是不照面,被告相互推诿,无奈只有向你院起诉,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资,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资184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通过王前进承包了鸿泰公司在***××庄××小区工程,原告受***的雇佣到该工地干活,原告共干了155天,每天工资280元,应得43400元,期间原告以借款的形式领取了25000元,现欠184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以未领取到工程款为由不能给付,被告鸿泰公司、黎阳公司更是不照面,被告相互推诿,无奈只有向你院起诉,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资,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资3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通过王前进承包了鸿泰公司在***××庄××小区工程,原告受***的雇佣到该工地干活,原告共干了200天,每天工资250元,应得50000元,期间原告以借款的形式领取了15000元,现欠350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以未领取到工程款为由不能给付,被告鸿泰公司、黎阳公司更是不照面,被告相互推诿,无奈只有向你院起诉,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资,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资18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通过王前进承包了鸿泰公司在***××庄××小区工程,原告受***的雇佣到该工地干活,原告共干了170天,每天工资300元,应得51000元,期间原告以借款的形式领取了33000元,现欠180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以未领取到工程款为由不能给付,被告鸿泰公司、黎阳公司更是不照面,被告相互推诿,无奈只有向你院起诉,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资,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资12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通过王前进承包了鸿泰公司在***××庄××小区工程,原告受***的雇佣到该工地干活,原告共干了108天,每天工资250元,应得27000元,期间原告以借款的形式领取了15000元,现欠120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以未领取到工程款为由不能给付,被告鸿泰公司、黎阳公司更是不照面,被告相互推诿,无奈只有向你院起诉,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资,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资18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通过王前进承包了鸿泰公司在***××庄××小区工程,原告受***的雇佣到该工地干活,原告共干了120天,每天工资300元,应得36000元,期间原告以借款的形式领取了18000元,现欠180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以未领取到工程款为由不能给付,被告鸿泰公司、黎阳公司更是不照面,被告相互推诿,无奈只有向你院起诉,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资,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一、被告***欠原告劳务报酬属实。原告是被告***雇佣的工人,在***××庄××小区干内外墙抹灰。被告***制作有工资表,向法庭提交,以工资表上记载的欠付数额为准。二、被告鸿泰公司、黎阳公司欠付被告***工程款775897.9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鸿泰公司、黎阳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支付原告劳动报酬。2019年4月份,被告鸿泰公司将***××庄××小区内外墙抹灰工程转包给被告***,2021年1月10日前,***将13#、15#、14#、17#楼号楼的内外墙抹灰工程结束。鸿泰公司在2020年1月10日派一个姓郭的技术员(手机号码131××××****)对施工面积进行了结算,书写工程量清单,让他在上面签字,他电话请示老板之后,老板不让签,他给了被告***一个工程量清单的复印件,工程量记载了2019年西庄工地13#楼抹灰建筑面积8518.9平方米、14#楼抹灰建筑面积4278.88平方米、15#楼抹灰建筑面积8516.86平方米、17#楼抹灰建筑面积6918.21平方米,被告***计算了一下(详见被告提供的证据5),工程款共计1383897.9元,给付608000元,欠775897.9元未给付。***工程结束后,多次找鸿泰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以便支付农民工报酬,鸿泰公司找各种各样的理由拒绝,***多次信访也未得到解决。鸿泰公司现在根本不和***面谈解决问题,而是拖。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本案中,原告受雇于被告***,为其承包的***××庄××小区13#、15#、14#、17#楼号楼的内外墙抹灰工程提供劳务,原告与被告***成立劳务合同关系,被告***作为自然人不具备建筑劳务分包的资质,被告鸿泰公司违法将涉案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被告鸿泰公司、黎阳公司应对被告***拖欠原告的工资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答辩意见,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让被告鸿泰公司和黎阳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支付原告的工资。 被告鸿泰公司、黎阳公司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材料。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原告依法向本院提供:一、原告安五篇、***、***、***、***、***、***、***、***、***、***、***、***、***、***15人身份证复印件15页证明:原告15人诉讼主体资格及基本信息。二、*******(***庄小区)工资支付工资表2页。证明:15原告等人跟着被告***在***西庄小区施工,期间均以借款形式领取部分工资,至今尚欠工资款未付,其中欠安五篇36500元、***18400元、***35000元、***22250元、***16500元、***12000元、***18000元、***31500元、***18000元、***19500元、***48500元、***28000元、***42400元、***41700元、***33000元。该工资表系被告***制作提供给原告的。三、沁阳市人民法院(2020)豫0882民初3219号、(2021)豫0882民初3430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8民终46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与本案15原告跟随被告***同在***庄小区干活,***为讨要工资,将三被告诉至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鸿泰公司与黎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三被告对原告的工资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向本院提供: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是适格的主体。2、2019年4月1日,***与鸿泰公司签订的《内外墙抹灰施工合同》一份4页。证明:鸿泰公司将14#、17#号楼的内外墙抹灰施工合同转包给***,承包单位为每平方米46元。3、2019年8月31日,***与鸿泰公司签订的《内外墙抹灰施工合同》一份4页。证明:鸿泰公司将13#、15#号楼的内外墙抹灰施工合同发包给***,承包单价为每平方米55元。4、鸿泰公司姓郭的技术员书写的工程量清单复印件一份。证明:2020年元月10日前,***施工完毕,鸿泰公司指派姓郭的技术员结算***的施工面积,结算完后,***让其签名,姓郭的经电话请示鸿泰公司老板,老板不让签。郭技术员留给***一张复印件。5、工程款明细表,证***公司欠***工程款775897.9元未支付。***按照鸿泰公司技术员结算的面积,计算一下总工程款为1383897.9元,给付608000元,欠775897.9元未给付。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被告鸿泰公司、黎阳公司应连带支付原告劳务报酬。6、视频4份和照片2张。证明:2021年11月1日,***去***××庄××小区进行13#、15#、14#、17#楼号楼的内外墙抹灰工程的拍摄,***已经施工结束,并交付使用。7、***制作的工资表一份2页。同原告提供的证据2,证明:***雇佣的工人在*******干活,***所欠付的工人工资。 本院组织当事人对双方提供证据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鸿泰公司将***××庄××小区部分工程转包给被告***的事实,对该事实予以认定。 依据当事人陈述和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黎阳公司将***××庄××小区部分涉案工程转包给被告鸿泰公司施工,被告鸿泰公司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被告***(不具备施工资质)施工。被告***雇佣原告安五篇、***、***、***、***、***、***、***、***、***、***、***、***、***、***在***安置小区工程干活。其中雇佣原告安五篇在该工地干活205天,每天工资300元,应得工资6150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安五篇25000元,下欠原告安五篇工资款36500元未付;雇佣原告***在该工地干活192天,每天工资300元,应得工资5760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15900元,下欠原告***工资款41700元未付;雇佣原告***在该工地干活215天,每天工资300元,应得工资6450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45000元,下欠原告***工资款19500元未付;雇佣原告***在该工地干活208天,每天工资300元,应得工资6240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20000元,下欠原告***工资款42400元未付;雇佣原告***在该工地干活225天,每天工资260元,应得工资5850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10000元,下欠原告***工资款48500元未付;雇佣原告***在该工地干活195天,每天工资200元,应得工资3900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11000元,下欠原告***工资款28000元未付;雇佣原告***在该工地干活215天,每天工资200元,应得工资4300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10000元,下欠原告***工资款33000元未付;雇佣原告***在该工地干活195天,每天工资150元,应得工资2925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7000元,下欠原告***工资款22250元未付;雇佣原告***在该工地干活195天,每天工资300元,应得工资5850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42000元,下欠原告***工资款16500元未付;雇佣原告***在该工地干活205天,每天工资300元,应得工资6150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30000元,下欠原告***工资款31500元未付;雇佣原告***在该工地干活155天,每天工资280元,应得工资4340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25000元,下欠原告***工资款18400元未付;雇佣原告***在该工地干活200天,每天工资250元,应得工资5000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15000元,下欠原告***工资款35000元未付;雇佣原告***在该工地干活170天,每天工资300元,应得工资5100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33000元,下欠原告***工资款18000元未付;雇佣原告***在该工地干活108天,每天工资250元,应得工资2700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15000元,下欠原告***工资款12000元未付;雇佣原告***在该工地干活120天,每天工资300元,应得工资3600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18000元,下欠原告***工资款18000元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此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劳务合同是指劳务提供者与劳务接受者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或口头协议),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提供一定报酬的合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本案中原告受雇于被告***,为其承包的工程提供劳务,被告***予以接受,双方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在劳务合同法律关系中,支付报酬是被告***作为雇主的主合同义务,在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后,被告***应当支付所欠原告劳务报酬。被告黎阳公司将***××庄××小区工程部分涉案工程转包给被告鸿泰公司施工,被告鸿泰公司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被告***施工,被告***作为自然人,不具备建筑施工的资质,被告鸿泰公司违法将涉案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且被告鸿泰公司未提供将工程款已付清的证据,被告黎阳公司作为工程发包方对被告鸿泰公司的非法转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被告鸿泰公司、被告黎阳公司应对被告***拖欠原告的工资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鸿泰公司、黎阳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五篇工资款36500元、支付原告***工资款41700元、支付原告***工资款19500元、支付原告***工资款42400元、支付原告***工资款48500元、支付原告***工资款28000元、支付原告***工资款33000元、支付原告***工资款22250元、支付原告***工资款16500元、支付原告***工资款31500元、支付原告***工资款18400元、支付原告***工资款35000元、支付原告***工资款18000元、支付原告***工资款12000元、支付原告***工资款18000元; 二、被告焦作市鸿泰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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