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04民初6039号
原告湖南丰泽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548号东外滩家园3栋3单元2409号,机构代码:0749793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邵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新民路华侨(新)村007栋1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南丰泽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和邵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受理后,原告湖南丰泽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丰泽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丰泽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和邵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38元,减半收取1169元,由原告湖南丰泽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