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丰泽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湖南丰泽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湖南欣和邵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04民初6039号
原告湖南丰泽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548号东外滩家园3栋3单元2409号,机构代码:0749793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邵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新民路华侨(新)村007栋1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南丰泽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和邵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受理后,原告湖南丰泽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丰泽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丰泽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和邵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38元,减半收取1169元,由原告湖南丰泽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