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民终90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含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联丰村裕园小区E-1栋第4-5缝。
法定代表人:*向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良,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上诉人湖南含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4民初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依法通知,***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4民初3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含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9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