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财保229号
申请人:湖南含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联丰村裕元小区**第4-5缝。
法定代表人:邹新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奎,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海霞,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div>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
申请人湖南含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627594.35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天津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湖南含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申请人湖南含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含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627594.35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含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汉一
审 判 员 李 琴
审 判 员 卫 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长亮
书 记 员 燕晓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