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126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个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含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联丰村裕园小区**4-5缝。
法定代表人:邹新明。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含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10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湖南含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按该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该案在原审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以(2015)岳民初字第0508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含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4917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含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871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48871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丽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左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