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恢3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含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联丰村裕园小区E-1栋第4-5缝。
法定代表人:邹新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魁,湖南湘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王磊,女,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含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6)湘0104民初872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含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日恢复立案。
2021年2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磊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并于2021年2月3日、5月23日、6月21日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湘AK××××的奔驰牌小车一台,本院已依法查封,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内有小额存款已被本院冻结于2021年2月5日向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告知本院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的财产线索。
2021年5月25日在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系统上,扣划了被执行人王磊在多家银行账户内的小额存款共计1264.3元、**名下在多家银行账户内银行存款2716.21元,共计3980.51元,本院已收取执行费673.39元。2021年3月11日对被执行人**、王磊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其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160000元,已执行到位3980.51元,尚有2156019.49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肖和平
审判员 李丽琴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雪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