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恢32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含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联丰村裕园小区E-1栋第4-5缝。
法定代表人:邹新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魁,湖南湘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王磊,女,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04民初87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磊银行存款216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2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文忠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雪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