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含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含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4民初4215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5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含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联丰村裕园小区E-1栋4-5缝。 原告***与被告湖南含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含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含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