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执113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南**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21)第232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建设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建设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46256.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建设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146256.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余志顺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邓 平
代理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