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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砖佳建材厂、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民初5692号之一
原告:长沙砖佳建材厂,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戴干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旭龙,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陈文龙。
原告长沙砖佳建材厂诉被告湖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长沙砖佳建材厂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砖佳建材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砖佳建材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992元,减半收取1996元,保全费1445元,共计3441元,由原告长沙砖佳建材厂承担。
审 判 员  易 智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易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