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隆宇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生威建材有限公司、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5民初10911号
原告:湖南生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洞阳镇洞阳社区吴家组(湖南华生干粉砂浆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4PJ1MF6D。
法定代表人:周开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满意,女,汉族,1988年9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街道彭家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4212963D。
法定代表人:陈文龙。
原告湖南生威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湖南生威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生威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48元,减半收取计757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574元,由原告湖南生威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洪源
人民陪审员  陈 娜
人民陪审员  张孟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易瑞洁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