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一消防有限公司

湖南天一消防有限公司与湖南炳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724执3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天一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鸿升社区朝阳路2168号(泽云广场9栋1301室)。

法定代表人:方贻满,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经济开发区安福工业园(常德市恒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天一消防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常德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的(2019)常仲调字第11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天一消防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1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天一消防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1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向临澧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临澧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不动产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住房公积金。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通过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对被执行人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罚款、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告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3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31.72万元,已执行0元,尚有131.72万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发现的被执行人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是强制性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鄢澧舫

审判员  李春林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