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7执63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天一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
法定代表人:方贻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碧胜,男,汉族,1974年12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天一消防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常德仲裁委员会(2019)常仲调字第111号调解书执行一案指定由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智勇
审 判 员 刘 锋
审 判 员 徐曼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 星
书 记 员 聂凤翔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执行标的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